鋼絲繩擰結是鋼絲繩斷裂的直接原因。無論是司機違章操作,還是司機換繩作業失誤都與鋼絲繩擰結直接相關。因為根據鋼絲繩購買發票可看出,包膠鋼絲繩購買更換時間不到1個月,很有可能更換時未能使新鋼絲繩充分舒展。然而,無論是塔機還是其它起重機都采用無軌運行的單根鋼絲繩起升機構,無法防止斷繩和擰結情況的發生,從設計上不適用于載人。因此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嚴禁載人。另外鋼絲繩本身就存在斷裂危險,無論新繩或舊繩,并不是吊人才會斷裂,無論吊什么,吊輕或吊重,都有斷裂的可能。如果所吊是重物而不是人,那么即使鋼絲繩斷裂也不一定會造成如此結果。因此鋼絲繩斷裂只是發生事故的表面直接原因,而不能作為事故的主要原因。鋼絲繩斷裂原因十分復雜,一旦斷裂,過程無法復原,況且現場沒有目擊證人,因此只能就現狀從純技術角度做最合理的推斷,以警后人,而不能確定其真正原因。根據過程分析,塔吊司機本身安全意識淡漠,作為持證上崗人員連起碼的操作規程都不能遵守。乘坐者沒有基本安全常識,去乘座吊籠,說明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。作為施工安全管理部門,現場未設專業的起重作業指揮人員,沒有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記錄,對設備的維護保養及運行安全管理重視不夠,本應由專業維修單位對設備進行修保養,而是讓司機私自進行維修,從司機提供的維修保養記錄和零部件更換記錄,到用建筑圓鋼做吊鉤防跳繩裝置,都說明了設備維修保養的不專業和安全管理的不到位。現場沒有設置便于施工的腳手架或爬梯,說明現場用塔機吊人已屬常態,實質上施工單位對違章作業采取了默許的態度,而施工安全管理部門為了推脫責任,只是下發通知制止,并沒有引起足夠重視。正是這些安全管理措施的缺失,給現場施工違章操作提供了必要條件,因此事故的發生具有必然性,是一起典型的人為責任事故。司機的違章操作是次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因,安全管理的缺失是事故發生的次要責任原因。